四、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规划、组建、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也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协调、管理本系统再就业服务中心。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负责,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实行托管。其任务是:开展对下岗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开展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项服务,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多种形式的再就业。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基本生活费原则上按略高于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发放,并逐年递减。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确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第一、二年分别按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1.2倍、1.1倍发放,第三年按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发放;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负担其基本医疗费。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再就业、托管期满3年仍未再就业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合同到期的,解除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托管下岗职工的费用以每人每年4000元预算,按下岗职工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同级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责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其中由同级财政和社会筹集负担的部分由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亏损严重、濒临破产企业确实无力负担的,经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定,由再就业资金解决。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对被兼并的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用由兼并方负担。为加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力量,可从机构改革、干部分流中抽调得力人员到中心工作,其工资按原有财务渠道解决。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