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各企业、事业单位按其年招待费支出额20%的比例缴纳再就业资金,由各级监察部门按季征收。
10、对宾馆、饭店的床位费加收10%的价外调剂金,由各级税务部门按月征收。
11、对高工资收入的企业征收高收入调节费,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不足50%的,按超过部分总额的5%征收;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按超过部分总额的10%征收,由税务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向企业一并征收;也可以由各设区市政府动员或指令进行一次性捐资,并入当地再就业资金。
12、对限制使用农民的用人单位和工种岗位,按每使用1名农民工每年收取200元的标准,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季征收。
13、破产企业在清算企业财产时,应优先上缴一定数额的再就业资金,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具体上缴比例由各市确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经批准的破产企业下岗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其相应安置费划入再就业资金。
14、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15、其他渠道。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其中:由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解决,市、县属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各级财政要在年初列入预算,优先安排;由社会筹集的部分,不再划分级次,统一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按以上规定的征收责任部门,确定具体任务,确保足额收缴。如社会筹集的部分,当地政府已规定了其他征收责任部门的,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保证再就业资金的征缴到位。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省级再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从省财政、预算外及省财政收缴的罚没收入中提取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并入部分。省级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省属企业所需的再就业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和全省调剂。
三、设立再就业专项贷款。城市合作银行要在每年年初安排一定规模的再就业贷款计划,并通知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新办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职工达到50%及以上的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人兴办的合伙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下岗、失业职工提供专项贷款。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为实施再就业工程提供贷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