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
(3)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4)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
(5)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6)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7)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8)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故意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人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