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全文)(3)

社保政策2018-07-25李天扬老师

第十四条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填写《湖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备案表》(附件1)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核查、评议、公示等。对审核审批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单独归档备案,并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监督,定期组织复核。

“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六条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纯收入计算。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荣誉津贴;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义务兵优待金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见义勇为奖金;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金;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捐助资金和慰问金;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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