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的合规医疗费可补报销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太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就医需求时,可按居民基本医保转外就医管理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11月2日起,太原市居民大病医保在太原市所有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启动试运行,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医院即时报销。11月16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公布,经试运行后,太原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全面启动。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期间,因病治疗且已经出院的参保患者,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丙类自费)费用,由参保患者到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社保大厦3楼)16-18号窗口咨询确认,符合规定的办理补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