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太原市医保中心获悉,从今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全面启动,原先未纳入的苯丙酮尿症、36种门诊慢性病,以及6种重大疾病被纳入医保范围。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由太原市政府主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医疗保险制度。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逐步减轻居民参保费用缴纳和医疗费支付负担,有效解决患大病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建立政府、个人、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政策灵活、优质、高效服务的市场机制。
“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纳入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参保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此外,我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全面启动后,原先未纳入的苯丙酮尿症、36种门诊慢性病,以及6种重大疾病被纳入医保范围。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运行要求,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经办费用率暂定为5%,并建立资金结余结转制度。“根据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余,需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资金;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带来亏损,需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进行补偿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应调整上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筹基金余额。”
重点提醒
1、大病医保起付标准暂定1万元
居民大病医保新政明确,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经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累计超过居民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报销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由大病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
居民大病医保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包括医疗年度内二次补偿金额。
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居民大病医保起付线为零。
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