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调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新消息(2)

社保政策2018-08-14王华老师

五、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政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7人以下)、灵活就业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档:即579元/月、651元/月、723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17元/月。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如参保人员缴费档次与上年度缴费档次不一致的,必须重新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因故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应缴未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以前中断或应缴未缴的年限可以进行补缴,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887元/月。补缴不满15年的不足年限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执行。

七、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年限的标准为361.62元/月(企业)、401.80元/月(事业)、723.24元/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补缴短缺年限的标准为224.98元/月(企业)、257.12元/月(机关事业)。

八、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要抓紧时间,按要求申报缴费基数,着力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做到不瞒报、不漏报。

九、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期间如上级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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