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和医疗服务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拟订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管理工伤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和医疗服务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完善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待遇政策和工伤、职业疾病伤残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牌子)
拟订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十八)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指导协调劳动维权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提前退休工种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政策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十九)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本级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