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全文(3)

社保政策2018-07-08王新老师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切实维护制度统一;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待遇水平,缴费与待遇挂钩;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办法》还对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办法》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对于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

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一致

缴费比例占工资4%

今年1月份,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其中明确,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昨日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重申了上述做法,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照《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具体来看,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此外,如果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退休后可按月领取

在职期间去世余额可继承

在今年1月份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对于“领取年金”的表述为“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根据昨日公布的《办法》,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三种条件下领取职业年金。

第一种情形是“退休后按月领取”。《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第二种情况是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三种情况则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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