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不用按上下限标准调整,申报结束后,根据我市公布的2016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及旗、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进行上下限标准调整,作为职工2016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七)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确认。
三、申报时间及内容
(一)申报时间: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3月20日。
(二)申报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申报资料
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一)《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二)职工缴费工资报盘文件;
(三)缴费工资公示的相关材料;
(四)反映参保单位2016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及2016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明细表;
(五)其它与缴费工资申报有关的资料。
五、申报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申报人数以2016年12月的用工人数为准。缴费工资报盘文件只修改工资信息,其它信息不可以修改,更不可删除。如文件里发现有重复的人员,是由于参加的险种不一样所致,参保单位不能对这些人员做任何改动,每条记录都要进行工资申报。申报工作结束后,单位需携带有效证件对这些人员进行合并处理。
(二)参保单位申报的年缴费基数总额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工资总额有差异的,应另附文字说明。
(三)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