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建议(2)

社保政策2018-11-27王华老师

  现在中国的生育率已经远远低于维持民族正常繁衍的更替水平了,2015、2015和2016年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显示的生育率分别只有1.18、1.04、1.26,而2016年还是所谓婴儿潮的龙年。超低生育水平不利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中国有必要采取措施提高生育率。社会抚养费是对所谓的多生家庭征收的。如果真的是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那么不但不应该对多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还应该对多生家庭给予补贴。

  (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这句话是正确的,但公民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句话含糊不清。如果把生育理解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生,即生孩子;二是育,即抚养孩子,那么这是正确的:生育孩子是公民的权利,抚养孩子是公民的义务。但如果把生育仅理解为生孩子而不包括抚养孩子,那么这句话是不妥当的。因为无论是多生还是少生,都只是国家提倡的范畴,不属于国家强制的范畴。如果生育是义务,那么国家就不会允许丁克存在,就会强迫丁克生育,因为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是强制的;而权利是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公民的权利由公民作主。

  (三)《条例》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事实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未禁止一对夫妇生两个以上的孩子。禁止和允许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就是说要么是禁止,要么是允许。因此既然不是禁止的,那就应该是允许的。提倡是对人的较高要求,与鼓励意思相近,它与禁止并不是对立的,就是说不提倡的并非就是禁止的。法律只追究违反最低要求(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人的责任,而不追究未按照较高要求行事的人的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把提倡变成了强制要求。

  (四)《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 :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把公安、民政等部门捆绑一起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这意味着入户与计划生育捆绑,要求派出所利用户口来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交社会抚养费就不给上户口,这也意味着在中国出生的第二个以后孩子必须交了罚款即所谓的社会抚养费后,才能是中国公民,可以预测将来在中国将有更多的孩子成为黑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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