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孩子越多,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的主观性越明显,社会需要付出的成本也越大,这样看,社会抚养费随着超生胎数增加而递增,有其合理性。但这不意味着越高越好,征收标准仍应与社会付出的成本相适应。如果统一规定三胎及以上社会抚养费有难度,条例至少可以规定一个相对明确标准,特别是一个上限,避免各地征收的攀比和无序。
关键词:人性
第3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里重点要说的,是后半条,即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从生育是公民权利的角度审视,未婚妈妈、未到婚龄就生子、同居但未领结婚证生子等情况,仅仅在于生育程序上的问题(时间早,未取得有关部门生育许可等)。而目前,上述情况下生育,是和超生一视同仁对待,须缴纳同等数额的社会抚养费。比如,张艺谋和陈婷未婚生育三个孩子,生育一个子女是作为初婚者的陈婷的权利,结果因为未婚生育,第一个孩子也缴纳了社会抚养费。
再比如曾引发媒体关注的北京未婚妈妈于军。因为未婚先孕,她成为一名超生者,面临一笔数额不菲的社会抚养费,女儿的户口也迟迟办不下来。公众和人大代表多次呼吁,取消对未婚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送审稿的规定,可以视作对公众呼声的回应。这既是实现公平的需要,也是人性化关怀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规范
第8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9条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送审稿很多条文,都体现了规范。比如上面提到的统一征收标准,即是规范的重要内容。而送审稿对征收机关的明确,同样很好体现了规范要求。
目前,在一些地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是合法的征收主体。执法主体层级较低,不利于一定地域内执法统一。比如,对于3倍以下的范围确定具体征收标准,不同乡镇可能有不小差别。另外,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导致一些地方执法的不规范,出于这方面的考量,送审稿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明确规定为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接受委托开展相关调查取证,但它不再是合法征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