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市实际核定年度内,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按照分别申报核定的办法。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故您提到的企业部分职工调离本企业后,企业计算上年度社保基数时是否应将这部分职工上年度收入剔除如果计算了这部分人员收入,是否有重复缴纳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是按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做为本年度的单位缴费基数。
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稽核科,联系人:李华,联系电话:0717-6755275、6755097。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