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资本举办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面向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的、规划为机构养老设施的合法用地,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举办机构养老设施,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免缴地价,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也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所得收益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受让人应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六条 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且规划为机构养老设施的用地,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的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得收益部分,由竞得单位先支付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账户监管,待签订出让合同等相关手续完善后划转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指定账户。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在招拍挂出让前先行理清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和拆除,签订相关征(转)地补偿协议。以上述方式进入市场的,相关征(转)地补偿协议应在成交之前签订,政府不再支付任何补偿款。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范围内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不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的,可一并协议出让。
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外按规定应移交政府、规划为机构养老设施的用地,由项目实施主体无偿移交政府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的已批未建合法用地,原用地单位申请自行举办机构养老设施,经核查符合规划的,按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或80%)、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缴地价后实施;也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按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计算的地价为转让底价。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用地单位。
上述情形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应按相关规定先行处理。
第九条 合法建筑在满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及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的条件下,由机构养老设施举办者首先取得市区、民政部门的批准,并取得规划、环保、卫生和消防等部门同意,可以用于举办机构养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