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2016年入院在2016年出院的,跨年度的医疗费用,按所属年度分别进行结算,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规定分别进行补偿。
我市大病保险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补报。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报销的费用按规定补报差额部分。
2、[记者]:请问,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范围、待遇领取、办理参保手续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张学峰]: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及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界定保险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参照执行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
办理参保手续需:1、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具体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备案。2、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公示。3、村(居)民委员会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持参加养老保险的方案、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和参保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3、[记者]:请问,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认定范围有哪些?申请工伤认定有哪些程序?
[张学峰]: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的认定范围为: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