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河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社保政策2018-11-27李一老师

  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是我省依据国家文件精神出台的一项重要的、阶段性的惠民政策,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希望符合冀人社发〔2015〕49号文件规定条件并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据了解,参保人员需符合相应条件,即2016年6月1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能提供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

■参保补费规定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6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

  2、1995年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6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3、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6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4、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16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6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待遇计发规定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领取基本养老金630元;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领取基本养老金495元。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实际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630元的,按630元标准计发;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实际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5元的,按495元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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