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社保政策2018-11-27王新老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

  重庆市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调整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5〕272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调。

  1.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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