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养老保险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权威答疑(3)

社保政策2018-11-27李天扬老师

  问题十: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有哪些参保政策?

  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在岗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应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补缴;没有资金渠道的单位,经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后也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对于黑人保发[2015]74号文件下发后(2016年9月1日)仍在用人单位的,必须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补缴,无用人单位的,继续按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缴费。

  问题十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企业养老保险有何政策?

  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如果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统账结合制度时(199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部分本息;从2016年9月1日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统账结合前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问题十五:上世纪70年代末至2000年,我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是以档案中招工录用手续、工资晋升等原始档案材料认定的。如果您有原始档案材料,有原人事或劳动部门招工录用手续和历年工资升级材料,1996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没有上述材料,只能提供工作经历、发放工资凭证等佐证材料,缴费年限从实际缴费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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