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新政参保范围再扩大(2)

社保政策2018-11-27王华老师

受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已享受新农保人员),不能再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

问:我是一名曾在哈市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2005年随单位参保了2年,现在仍在哈市打工,能接续保险吗?

答:对已在哈尔滨市参保企业建立过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接续时间从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下月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我的户口在长春,到哈市打工,如果在哈参保缴费后能享受退休待遇吗?

答:在哈尔滨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农村户籍人员(包括进城务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问:我是一名农村户籍人员,刚来哈市打工,如果按规定参保后,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答:对于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仍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凭暂住证或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可以延续缴费5年,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问:我曾在一个事业单位做过临时工,现在已经离开原单位,而且我超过退休年龄了,请问这种情况能参保补费享受退休待遇吗?

答:可以向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单位提供能够证明工作时间和经历的原始资料,报到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工作小组档案管理部门,再由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您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问:我们单位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参加机关事业保险,请问企业养老保险有何参保政策?

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如果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统账结合”制度时(199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部分本息;从2016年9月1日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统账结合”前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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