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受理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或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注:华侨、军人须在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具体部门地址和电话请点击此链接查看:
http://wsbs.police.sh.cn:81/wsfwzx/com/pdcss/wsfwzx/servlet/GJInfoServlet.wsfwzx?gjid=2995a423c4ff772e8e7f723b8a64ea4de09837424fa5f05d34ae6b776c77990a
【咨询电话】:(021)28951900。
办理程序
【办理条件】
1、首次申请护照。
2、护照加注:(1)持照人需要加注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2)持照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加注近期照片的。
3、护照换发:(1)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2)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3)护照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4)持照人出生地、姓名等项目变更的。
4、护照补发:原护照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被盗。持照人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经核实后视情况补发相应证件。遗失的护照超过有效期,不属补发范围,可按重新申领护照手续办理。
【所需材料】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尺寸为48*33mm)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sbs.police.sh.cn:81/css/upload/wsfwzx//2013-07-30/20130730035415685.doc)
注:打印时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电子版填写后再打印的,注意填写后不可改变表格格式。
3、属于一般外省市在沪就业人员,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属于人才引进类人员的,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1年期以上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5、属于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须加盖所在学校公章),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6、属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本市居民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户籍证明、本人与本市居民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等),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7、属于符合条件的就业就学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有效的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符合原异地办证条件的就业就学人员的身份证、就学人员的在学证明、本人与符合原异地办证条件的就业就学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等),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8、属于年满60周岁并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有效的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9、属于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有效的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0、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11、监护人资料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不满7周岁的申请人可委托监护人代办,需要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提交申请人符合出入境证件制zuo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2张。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且对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所有监护人均应当签署同意申请人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所有监护人的委托书及监护证明,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12、指纹信息
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需要当场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16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民警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可在手指伤病痊愈后重新申请换发护照(费用自理)、补采集指纹。
1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护照加注:提交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所持的有效护照;
(2)护照换发:提交原护照资料页、签发页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护照补发:申请护照损坏补发的,提交损坏护照原件(须有护照资料页或护照号码);申请护照被盗补发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复印件,并检验原件以供核对;申请护照遗失补发的,须在申请表内著名,并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声明、确认书,无需出入境证件报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