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护理(中美合作)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参照沪价费(2004)030号文;口腔医学技术(中日合作)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参照沪教委财(2005)34号文;高职(专科)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参照沪价行(2000)120号文;临床医学(乡村医生)专业收费标准,参照沪卫科教(2011)1号文。临床医学(院前急救)专业收费标准,参照沪卫政(2013)15号文。住宿费收取标准,参照沪价费(2003)56号文,如住宿条件有变动,根据具体情况将作适当调整。
2、各专业学生请在2013年9月15日前将以上应缴费用的合计金额款项存入学校发放的银行卡中,自主招生学生已完成缴费无需存款。
3、预存书费以学年结算,多退少补。
4、农业银行储蓄卡在学生毕业前不得销户,请妥善保存。如学生不慎遗失农行卡,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农行自行办理农行卡挂失及补办新卡手续,并将新卡号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至学校财务处办理变更账号登记手续。农行卡可异地存取款、初始密码可修改。
5、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省市学生请尽量在原籍所在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方便毕业后还款。如所在地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至就读学校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或“迎新网”。
五、户口:
1、上海地区新生(含“三线单位”)户口不迁入学校。上海农村户口的新生,可根据本人意愿,于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凭入学通知书和户口簿到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开具新生农转非证明,然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
2、我校录取的外省市新生,户口可自愿选择迁或不迁(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不予办理)。如需要迁户口的外省市新生,办理户口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迁移证上必须注明户口性质。
(2)籍贯、出生地必须具体到市、县一级,如***省***市(县)。
(3)若未办理过身份证的新生,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在迁移证明上注明。
(4)迁移证上“迁往地址”一栏内请填写我校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279号”。
(5)办理户口应携带以下材料:
①新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迁移证。
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入学通知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