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级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县级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委托代理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
3.合同回执是“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合同回执寄回所在县级资助中心。
4.贷款审批。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5.贷款发放。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县级资助中心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账户(暂未成立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开立账户)。委托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1个工作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1.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负担。
2.风险补偿金。建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由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负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分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3.风险补偿金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开发银行奖励县级资助中心,用于弥补县级资助中心日常工作经费;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