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义务兵优待金大幅提高。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发放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发放标准按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执行。对到西藏、新疆和国家公布的其它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不低于普通标准的2倍发放。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个人受到奖励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40%;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分别增发30%、20%、1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5%。同年内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励等级增发优待金。
3、退役后享受优惠政策。(1)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分别按照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国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2)自谋职业补助金在退役士兵安置完毕后发放到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于每年年底前,由民政局一次性全额发放到位。(3)每年安置在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不少于当年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10%。(4)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续签合同时,应优先留用退役士兵。(5)对转业士官、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6)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7)在潍坊工商职业院校、诸城高级技校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基地,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安置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使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