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8年底,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已达9.04万亿元。1998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长速度大大超出同期企业国有资产的增长速度,在整个国有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已达三分之一以上。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切实转变“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观念,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提高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资产配置标准是制定支出标准的基础和主要依据。目前亟需由财政部门制定的主要是业务用车标准、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及部分专用资产配置标准。
1.业务用车配置标准。由于业务用车配置一直疏于管理,已成为各单位公车膨胀的重要因素。许多单位业务用车数量大大超过公务用车数量;不少单位把超过公务用车编制的车统统划到业务用车范围中,有关部门难以控制和监督。如果只管公务用车,不管业务用车,将难以有效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公车的数量和费用。要在科学界定业务用车范围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部门和单位业务用车的标准和编制。配车标准可分为一般业务用车标准和特殊业务用车标准:一般业务用车标准建议参考一般公务用车标准执行,特殊业务车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各部门从严核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各部门业务用车的编制,建议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资产主要包括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单位价格标准和数量标准两个方面。单位价格标准可根据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的平均价格确定;数量标准可以按每人占有数量或处(室)占有数量核定。个人用台式计算机、办公桌椅、文件柜标准建议按每人占有标准核定;公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复印机等其他用办公资产,建议按处(室)占有标准核定。在具体标准的制定上可参考目前各部门的平均占有水平、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国家财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3.专用资产配置标准。专用资产是指有关部门为满足专项业务需要而购置的资产,如一些科研设备、医疗卫生设备、进出境检测检疫设备等。对一般的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建议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对一些特殊的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可由相关业务部门制定,报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