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朱昌兵也表示,该《办法》中对上级单位向下级对口单位配发、调拨资产进行了限制,这是一项非常好的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上级向下级单位配发的资产不一定是下级需要的,容易造成浪费;另一方面,该规定也能有效防止上级单位随意处置资产、提早更新资产所带来不必要的支出。
刘用铨认为,该《办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创新就是规定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实际上,新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但有一些地方在管理实践中没有严格做到“上缴国库”。
刘用铨介绍说,根据以前的办法,资产处置收入属于行政单位的其他收入,属于行政单位自有收入、可支配使用的财力,现在则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资产处置的收入在性质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属于公共预算管理范畴。这样,一者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体现了综合预算的理念;二者在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四本预算体系中,明确了资产处置收入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而非其他预算。
有力推进全程管理
若翻开一家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你会发现,其中固定资产一栏数额庞大。针对行政事业单位重资金轻资产的状况,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和引导由来已久。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等进行了规范,其中对资产处置的部分仅作了框架性规定。
在此之后,财政部针对中央层面行政事业单位发布了《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针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处置出台了一系列的办法。这使得中央层面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除了2006年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外,针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未有其他相关办法出台。日前发布的《办法》是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补充和更新,也标志着我国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从资产购置到资产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流程基本建成。
此次财政部发布的《办法》将在全国范围内带动地方行政单位重点针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更精细的管理,因而具有很好的规范、示范效应。
刘用铨表示,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断完善,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整个社会的观念在发生变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单位只是占有使用。因此,资产管理从生到死包括购置、有偿使用、处置,都应经过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也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