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份建议是,结合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生育保险政策,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完善对妇女权益保障。
具体建议是: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废除“晚育假”和“延长生育假”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配套措施,合理确定延长生育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标准。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延长生育假期间生活津贴的列支渠道。
#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将外地农村户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即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体现对妇女的无差别的保护。
#适时适度提高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根据目前医院生育实际支出合理确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建立生育医疗费补贴与物价和工资水平相匹配增长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