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为切实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和维护研究生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复试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2.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突出对考生专业素养、实践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3.坚持客观评价。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二、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符合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
2.根据考生报考志愿,原则上按考生报考的学科专业进行复试。
3.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强对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学业表现以及潜在能力素质的考察,将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4.实行差额复试,一般按录取专业人数的130%名额进行差额复试。生源充足的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5.拟录取的考生均须是参加复试且复试合格者,已经复试过的推荐免试生可不再参加复试。
三、复试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要求,监督招生过程,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招生计划的实施,并按照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负责对考生进行全面的复试考核。
四、复试内容及方式
(一)应根据学科、专业要求确定复试内容,重点考察考生的科研能力及创新意识。
设定以下主要参考指标: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学习成绩、获奖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