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少数民族干部具有汉族干部所无法取代的优势和作用,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49.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建党建政、进行社会改革、推动民族区域自治等中心工作急切需要干部的情况,确定了以“培养( 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和尽量吸收培养(知识分子),以及“既要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又要培养适当数量的(从事民族工作 )的汉族干部”的原则。
50.迅速大量地培养(科技)专业人才,是民族地区经济腾飞的希望所在。
51.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中,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坚持因地制宜。
52.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中,要坚持国家帮助和(少数民族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
53.在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的时候,必须坚持(国家利益)和(当地民族的实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54.要突出抓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坚持(开发式)式扶贫。
55.民族地区应转变过去那种主要靠高投入、高消耗的外延式经济增长方式,应采用(集约型)的、(素质和效益较高型)的经济增长方式。
56.民族教育是一个民族的经济发展和文化发展的(标志)和反映,同时又是民族经济文化将来发展的可能性的预示,也是实际发展的(前提 )。因此,一个民族的教育在这一民族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57.民族教育政策、法制是指我国(民族教育专门法)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就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性质、地位、任务、方针、学制、(办学形式 )、内容、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等诸方面的规定及其制度。
58.民族教育政策、法制是为民族教育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的法律规定,使民族教育发展得到相应的物质保证。
59.少数民族文化主要是指精神文化方面,包括语言、(文学)、科学、(艺术)、哲学、(宗教)、风俗、节日等。
60.民族文化既是民族发展的内容之一,又是民族发展的(条件)之一,而且文化发展常常是政治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先导),因而对整个民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 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