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党员补缴党费的通知二
各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区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我街道党工委针对2013年到2017年期间未交党费的或按规定未足额交党费的党员,按规定标准据实收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党费收缴的标准。严格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2、党费收缴以支部为单位统一收后报街道党工委,街道统一报区委组织部。请各支部务必于201*年7月 15日前缴齐。
3、党费收缴标准: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 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按党费收缴标准,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街道党工委
20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