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为什么要制定《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亮点?它的诞生有何意义?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彤。
秦维介绍,《条例》共有七章五十条。第一章为总则,介绍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责任,确定了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第二章为极端化的主要表现,归纳总结了实践中管用的经验,表达和概括出14种具体表现。第三章是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列出了六条相关措施。第四章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当承担的去极端化的责任作了细化和规定。第五章为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对社科部门以及公民个人都提出了要求。第六章是法律责任,采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责的部门怎样追责。第七章是附则。
秦维表示,去极端化工作事关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在自治区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全疆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概括、提炼和规范,整合、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是稳步深入推进和逐步实现去极端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现实需要,也是为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提供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
另外,秦维指出,《条例》与2016年8月1日实施的《反恐法实施办法》相辅相成互为姊妹篇。《反恐法实施办法》主要是预防惩治,立足于“打”,《条例》主要是预防遏制和消除,是为了教育疏导受蒙蔽的、受到极端主义侵害的群众,为了铲除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土壤。《条例》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去极端化工作任务是长期的和艰巨的,绝不可稍有松懈,坚持不懈、久久为功才能实现新疆工作的总目标。
陈彤认为,新疆立法机关在国家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去极端化这么重大的问题表态,尚属首次。这充分表明了,自治区在立法方面高高举起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条例》是一部具有地方特色和创见性的法律,解决了一级立法中尚没有解决的新疆问题,构成了一个新疆蓝本。
《条例》的施行将发挥“看”和“办”两大功能。“看”就是认识,即怎么看待极端化,怎么看待相关机构,公民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职责、地位。“办”就是治理,《条例》规定了如何治理极端化,并规定了责任、职能、权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