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示的,本部门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示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示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部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同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
市监督电话:024-83779291
通信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2号
邮政编码:110169
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时至下午5:3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