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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实现部门协同监管,现就做好“双告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双告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双告知”是指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履行“双告知”职责,是工商部门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工商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工作,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利于各部门协同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推动各部门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全系统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