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据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做好告知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双告知”工作,对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双告知”的范围和依据。要关注省级人民政府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更新工作,确保“双告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
三、做好告知申请人工作
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目录内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样式附后),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做好告知审批部门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工商登记注册后,由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自动将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五、做好登记信息自动化处理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化系统改造升级,利用已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稳妥有序实现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满足“双告知”工作需要。
对不具备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地方实际,通过纸质文书、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尽早搭建信息告知共享平台,保证“双告知”工作稳步推进。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工作部署,积极协调推进“双告知”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统筹推进的工作要求,逐步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和协同共治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各级工商部门要抓紧建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力量,确保改革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