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十一、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十二、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十三、将附件1中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的机动车修改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四十四、增加“学习驾驶证明式样”作为附件2,增加“学车专用标识式样”作为附件3。
四十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条文、附件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