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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月1日正式实施
7月2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校车的安全职责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至于困扰校车推行的经费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费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其中,财政资助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分担,由地方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在安全监管方面,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政府将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校车需配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将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对于学校和校车服务的提供者的职责,《办法》规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