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
加强公办园建设。大幅提升公办园“广覆盖、保基本”的能力。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趋势和生育政策调整等因素,依据城乡规划,制定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园的布局,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凡已立项建设的幼儿园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限期保质完成。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均应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加强农村公办园建设,原则上每个乡镇(人口5000人以上)要建设1所独立设置的公办园。民族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托中心小学或村小举办附属幼儿园(班)。鼓励城镇学前教育机构将优质教育资源往农村地区延伸,独立或联合设立幼儿园。
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居住人口每1万人必须配套建设一所幼儿园,建成后的配套幼儿园交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2015年底前,依据相关法规制定出台我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各地出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对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大力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幼儿园建设。各地出台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的具体措施,保证其合理用地、按规定实行税费减免、实施奖补给予扶持,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不得擅自出售或变相出售,不得借转制之名停办。
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建设。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资质合格、条件达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园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新建、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2015年底前制定出台我省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园指导意见,各地出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园的实施办法,对扶持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鼓励民办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
坚决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进行摸底排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治理。对办园条件较差、有严重安全隐患和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基本办园要求的幼儿园须立即取缔,并妥善安置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