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物价、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前教育机构加强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巡查巡防,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维护学前教育机构周边秩序,依法保障学龄前儿童和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禁止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国土规划部门对不按照规划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该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学龄前儿童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虐待、歧视、侮辱、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做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审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和未经批准的学前教育机构取缔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学龄前儿童转移安置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已经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