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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事2018-09-12李天扬老师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和贵州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黔环通[2015]122号,2015年5月12日印发)和《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通知》(黔环通[2015]265号,2015年12月21日印发),于2016年5月31日起予以作废。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公安厅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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