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二、实施权限和主体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504号修正,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企业管理师注册证书和自治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经理和从业人员证书);
(三)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贵港市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终止或解除备案的实施对象为物业服务企业。
六、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