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中山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档案管理2018-08-20王华老师

关于印发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的通知

中发改价控〔2016〕226号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20日

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区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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