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条例,是全党理论实践发展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对保障党的权益,保障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关于条例的解读,欢迎阅读!
“一把手”成为党内监督重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党建专家指出,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要求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
专家认为,从党的法规上明确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对于从严治党,对于治理好整个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都将会产生特殊重要的作用。
党内监督将各负其责
中国共产党有6600多万名党员。如何进行监督?各自的职责是什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专门设立《监督职责》一章,规定了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或责任、权利,第一次把这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参与起草的专家说,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有利于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二是为各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三是明确了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有利于党内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有序开展。四是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有利于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专家指出,《条例》规定了上述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是根据党章关于党委、纪委职责、任务和党员权利、义务等规定,根据党内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而提出的,这六种主体在党内监督工作处于关键和基础的地位。他们的监督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他们的监督工作是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对全部党内监督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