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是什么关系
中央2015年10月18日印发的《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同日印发的《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2016年7月8日印发的《问责条例》,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明确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和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和纪律处分。
将来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都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都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将来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全面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将明确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原则,积极探索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细化相关规定,健全监督方式方法,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目标,而且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相衔接。期待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落实“两个责任”,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与纪律处分、党内问责相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形成完整的问责制度和监督体系,不仅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权责一致等原则,而且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和正确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要求,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