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公务员局信息,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公务员总数已达到708.9万人,超过90%属于科员及科员以下职务,有60%是在县级以下政府机关。
我国行政级别的历次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施行的是人事干部管理体系,直到1988年政府提出建立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签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启公务员制度;2006年年初,正式施行《公务员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5类
据《中国人事管理工作实用手册》记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人施行供给制。职务分为五类,一类职务包括国家正副主席,正副总理等,高的月收入折合人民币89.7元,低的55.31元;二类为正副司局长、正副处长,标准为32.2元;三类为正副科长,标准为24.68元;四类为科员和办事员,标准为16.99元,五类为工人和勤杂人员,标准为16.53元。
1950年25级
1950年,政务院试行从国家主席到勤杂工的25级工资制,以小米为计算基础。最高折合人民币358.70元,最低为12.66元,相差28.33倍。
1955年30级
1955年,全部人员统一实行工资制,改为30级,北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88元,最高标准为649.06元,相差31.1倍。
1993年15级
这个30级的体系到了1993年秋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公务员级别变成了15级。
2006年27级
施行《公务员法》,级别变为27级,干部职位变成了10个层次。
公务员级别晋升年龄:
科级一般45岁遇“天花板”
近年,官员升迁要划出年龄杠杠:副处一般35岁以下,副局一般45岁以下,副部一般55岁以下。
“文革”后,中国开始全力平反冤假错案。大批老干部重返领导职位,干部群体出现年龄结构老化现象。
“现在各级领导班子岁数太大,精力不够……要选一些年轻的身体好的同志来接班。”邓小平在1979年7月指出。“年轻化”以及后来的“专业化”成为选任干部的主导方向。
1982年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的干部,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