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2)

青海征兵网2018-07-27三水老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依法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部队的军事训练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活动提供便利。帮助搞好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驻军部队粮油、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帮助改善部队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体制机制,结合实际采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措施,建立军民融合项目储备库。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兼顾国防和军事需求,推动军地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推进部队住房、医疗、后勤、装备维修保障社会化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拥军活动。支持驻青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为部队的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对驻青部队的科研立项给予支持,并将其纳入地方科研成果评比范围。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交通运输、通讯光缆、油气管线等国防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库)区安全。对毁坏、破坏军事施设以及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军地、军民纠纷工作,按照“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立足稳定大局,积极主动协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为军人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处理好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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