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各高校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毕业学生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预留账户,结算代理行定期扣收,并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告知高校学贷中心。
第十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二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青海分行、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和各高校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各高校学贷中心在每年1月末前与结算代理行核对贷款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有关信息,并对本校助学贷款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和青海分行。
第三十四条 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青海分行根据高校学贷中心上报的有关材料对各高校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及青海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