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顺延的贷款宽限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及借款学生原所在高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各高校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校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宽限期延长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高校审查同意后,由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统一提交青海分行审批,批准后由各高校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宽限期延长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学贷中心根据开发银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八章 助学贷款的校内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校要经常组织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学贷中心要建立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包括与借款学生相关的材料、凭证等)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帐,严格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学贷中心应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七条 各高校学贷中心应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前,应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提交校学贷中心。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高校应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记录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于还款日前15天向校学贷中心提出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