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的申请和发放(九)经办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十)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一)助学贷款的担保可以是经办银行认可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信用助学贷款四种。担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十二)申请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要符合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及经办银行规定的条件。
(十三)申请助学贷款的借款人须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合法资料。
(十四)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财政厅和经办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一次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人须在新学年开学后30天内向学校的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经审核后财政同意贴息,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银行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财政和银行集中审批,按年(月)发放贷款”的办法。发放贷款时,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帐户。生活费贷款原则上一年按10个月发放。若借款人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学校指定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遇特殊情况需追加贷款金额的,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财政厅同意后在贴息额度内另行申请办理追加贷款及有关手续。
(十六)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将借款人贷款的有关资料上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贷款银行加强管理。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十七)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期限。
(十八)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十九)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的规定。自贷款人放款之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二十)经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提前归还部分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