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协调小组职责。负责根据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确定的有关政策,领导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协调我省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提出我省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性计划。
(五)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职责。根据省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省属院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院校提交的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统一管理省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量,按季足额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省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青海省教育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
2、青海省财政厅负责核定年度省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额度;制定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审定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核的各院校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及贷款贴息经费,将核定的贷款贴息经费拨付到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专户;监督贴息经费的使用情况。
3、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主要负责监督贷款执行情况。
4、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及其经办支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的监督。负责按国家的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实施细则;审核各院校报送的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七)各院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财政厅和经办银行;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八)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总额控制。省协调小组根据贷款银行的贷款规模和省财政年度贴息总额测算制定“年度贷款指导性计划”,并确定贷款控制总额。各经办银行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批准的各院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额度及省财政核定的贴息额度等条件,确定贷款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