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意见(2)

企划文案2018-12-05李一老师

况,由定向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上报,经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支付使用。
七、定向限价商品房剩余房屋的管理:按规定销售的房屋,房监所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标明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办理分户产权时除提供所有要件资料外,还须提交由土地统征中心签章的购房证明。剩余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管理,销售仍由原开发单位代为销售,并代为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剩余定向限价商品房的管理,由国土资源局采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形式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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