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4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47、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48、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49、党员犯罪,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50、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何种处分?
答: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51、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怎样追究党纪责任?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52、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怎样追究其党纪责任?
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53、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怎样追究其党纪责任?